到現在為止,汽車抵押合同總是兩種,壹種是銀行或小貸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壹種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這兩家公司其實是國家金融機構允許的壹個融資渠道。只是如果業主是在不知不覺中被貸款公司騙了,那麽租賃合同就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業主是在已知的情況下簽的合同,那麽這種情況就是合法的。
對於全車抵押貸款變成了融資租賃,這種情況下,如果車主完全不知情,可以通過收集好的信息起訴金融機構或者貸款機構。畢竟業主並不知道合同被更改或更換了。可以被貸款機構或者金融機構認定為欺詐,可以直接起訴或者舉報。
但如果在簽訂整車抵押貸款時,辦理貸款的公司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那麽簽訂的合同,甚至是最終的整車抵押貸款合同,仍然屬於融資租賃,所以這種情況車主是知情的,基本可以是車主自己的原因。如果車主確實對此不滿,也可以對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