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地方停留超過24小時被認為是逗留史,因為逗留史是指個人在壹定時期內到外地的旅行,壹般認為是個人在外地停留超過24小時,申報個人逗留史也需要有逗留史證明。
寄居的終點站還是要回到妳養育自己的地方,而定居是輝煌的居所,不打算回老家(即使回去也是以探親的形式短暫停留)。通常是以旅遊、觀光或考察為目的的那種出行方式。因為短期需要異地居住,所以沒有定居繁衍的打算。
逗留歷史的基本定義:
通常需要申報個人居住史的人群是以旅遊、觀光或考察為目的的遊客。居住歷史證明是由妳居住過的國家的官員出具的。
旅居史指的是旅行和生活的經歷。如果妳只是坐火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路過壹個地方,卻不下車觀看或居住,那就不是寄居史。
居住歷史是壹個自我聲明行蹤的術語。通過說明妳和妳的家人在哪裏停留過,有關當局可以更好地判斷這個人的行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