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戶籍所在地申請異地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人員,有以下步驟:
1.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辦證費用。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將受理信息及時傳遞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由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放。
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發放的證明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核驗、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另外,異地受理不增加發行期限和任何費用。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發證期限。異地受理和戶籍地受理是壹樣的。老百姓只需要交辦證費,沒有其他費用。有效期屆滿,補領居民身份證需20元,補領破損或遺失的居民身份證需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