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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婚姻登記遷入政策

根據《上海市戶口遷移若幹實施意見》(2009)70號,允許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失業人員,下同)和上海市常住戶口居民(指10年以上上海市常住戶口)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

關於夫妻避難的具體規定

(壹)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下同)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10年以上的人員),可依法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7年的),可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和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滿五年後,可允許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您可以登錄“上海公安門戶網”(www.police.sh.cn)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本市夫妻間其他類型戶口遷移的政策規定,也可以到擬落戶的派出所,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通知。根據菜單內容準備材料,材料齊全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