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學前教育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並為其提供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保育教育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等方面的和諧發展。[1]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立應與當地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布局規劃。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設立幼兒園,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興辦幼兒園或者捐資辦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