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應註意的事項
應該宣布所有成功的候選人。除非因異議或投訴導致中標人名單或排名順序發生變化,否則將同時公示所有中標人而非第壹中標人,這對於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尤為重要。在《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下,為了兼顧效率,可以避免重復公示。據此,如果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方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其異議應針對所有中標候選人,而不僅僅是第壹中標候選人,否則可能喪失對第二和第三中標候選人提出異議和投訴的權利。
公示開始時間為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和公告都是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兩者的區別在於相關信息在不同的時間公開。前者是之前,後者是最終結果確定之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存在合法的無效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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