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領申請表》,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經核實,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如有損壞,持證人應填寫更換申請表,並持損壞證明原件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更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經核實,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擴展數據:
申請會計證的要求:
1.持證人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更換登記表,並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更換手續。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室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公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轉讓、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的示範文本。
3、持證人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處理的處罰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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