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異地辦理身份證:
2015年7月起,公安部在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等18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壹對壹試點。居民身份證遺失或者到期,需要在異地補領、換領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證件或者單位合法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從2016起,具備條件的城市可自行開通異地受理(吉林、河北、廣東、青海、貴州、山西、甘肅、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已於2016開始辦理本省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2016年7月1日,2016年6月,10個省區市,2065438+2007年7月,受理於
身份證異地辦理條件:
1.已經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了身份證(不是第壹次)。
2.沒有外貌或指紋與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記錄等。,不符合異地辦理的情況。
3、居住地和居住地所在地實行異地服務。
4、指不同行政區域、同壹縣不能在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機關辦理的。
5.持有有效證件(戶口本、居住證或過期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