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局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按照預算級次及時、足額入庫,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並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管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答復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或者上報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保密。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迫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