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第四條,文身不合格。
對於壹些特殊的公務員崗位,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等。,有明確的規定。身上有紋身就判不合格!
雖然壹些普通公務員在相關規定中沒有提到這樣的要求,但是如果有文身,還是會被記錄在案,而且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以此作為考核標準之壹,甚至會參考特殊標準的條件,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擴展數據:
其他與皮膚相關的問題
1、重度腋臭、頭癬、全身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密切接觸史(* * *同居)等傳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2.影響面部的血管痣、色素痣,身體暴露部位有明顯疤痕、瘢痕、色素斑等大面積瘢痕攣縮者,不能錄用。
3、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