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的收入;
(三)貸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和流動性。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詢問、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某些具體事宜,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所有事宜委托給第三方。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