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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鑒證的程序要求

(1)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應親自向勞動合同鑒證機關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進行勞動合同鑒證。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勞動部門、科長或其他工作人員等授權代理人,但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範圍。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當事人應當向鑒證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4)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5)招聘人員的學歷證明、體檢證明和勞動手冊;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鑒定機關審核:鑒定機關鑒定人員根據法定鑒定內容,對當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在勞動合同鑒證過程中,鑒證人員認為雙方當事人提供的鑒證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問時,應當要求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核實;鑒證人員有權向雙方當事人詢問勞動合同的內容;對於勞動合同中不合法、不真實的內容,鑒定人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更正:當事人認為鑒定人的處理有問題時,可以向鑒定人所在的勞動行政機關申訴,要求處理。勞動合同鑒證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鑒證機關繳納鑒證費。

(3)確認證明:經審查核實,勞動合同鑒證機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予以確認,鑒定人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加蓋勞動合同鑒證章,或附具勞動合同鑒證章和鑒定人簽名的鑒證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