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請審查程序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離異或喪偶有子女家庭、35周歲以上未婚人員和離異或喪偶無子女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壹)申請人在市內四區有常住戶口;
(二)申請人的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準的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只能購買壹套限價商品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債務履行等原因,在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計算原住房面積。
新的收入政策
(三)申請限價商品房的家庭或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應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人均月收入不超過2796元;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