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 * *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 * *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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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和張先生結婚後在北京買了壹套經濟適用房。因張先生經濟困難,首付30萬元由王女士支付。因為王女士不具備在北京購買經適房的資格,房產證在張先生名下。現在王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房產判給自己。張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認為,雖然王女士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首付款,但將房屋登記在張先生名下是其以自己的行為向對方贈與個人財產貢獻,故涉案房屋作為雙方財產處理。
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婚後房屋,房屋在自己名下且首付款全部付清的,先按* * *處理,再按* * *;如果全額付款,將被視為個人財產。房屋在雙方或另壹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出資視為贈與另壹方,整套房屋作為同壹財產處理。
人民網-結婚離婚後買房怎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