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妳可以依靠上面的證據,
?或者人社局上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證據,證明妳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壹年內辭職,可以憑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拿回妳的檔案和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