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戶主戶籍地,且至少有壹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必須遷入本戶口1年以上。但支持異地建設退休(職)人員回上海定居並遷入戶籍的,可不受此限制。(4)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960元/月),並符合其他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法律依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退出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1以上家庭成員均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4)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