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可在其暫(住)住地附近提交普通護照:
比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Xi安的戶籍居民的外地戶籍配偶及16周歲以下的子女。
上述31城市和流動人口較多的無錫、常州、蘇州、溫州、嘉興、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東莞、佛山12城市(含43個城市)的人員可就近提交普通護照申請。
二是60周歲(含)以上人員,可在其暫(居)住地附近提交普通護照;
年滿60周歲(含)並在其臨時(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含)的大陸居民,可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的申請。
三是大陸居民可在其暫(居)住地附近提交普通護照的換發和補發;
在全國各地臨時(居住)場所居住6個月以上(含)的大陸居民,可以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並再次申請赴臺同類簽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