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部令〉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20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記錄12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城市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拖拉機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