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職能、職責、政策、程序等公共服務信息咨詢;
2.對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投訴、意見和建議;
3、行政職權範圍內的非應急管理、服務求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危及公共財產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舉報;
5.稱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和行政效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