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籌規劃、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教育改革;研究制定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三)做好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社區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農民工子女學校的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
(四)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中等及以下各類教育學校的招生、教學和學籍;管理和指導學校的德育、教育教學、體育衛生、美育和科技工作;做好青少年保護工作。
(五)統籌管理本系統的教育經費,編制教育預算,負責審核和評價學校的財務運行計劃;對下屬單位的教育經費進行審計和監督。(七)依法監督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的行為;審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教育學校師生的申訴。
(八)承擔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區成人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區幼兒園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青少年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承辦市教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