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為進壹步支持穩定就業,保障就業,促進消費,構建發展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進壹步簡化和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對上壹完整納稅年度已在同壹單位每月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工資薪金年收入不超過60000元的,扣繳義務人自65438年6月+10月起,直接按照60000元的年所得稅額扣除累計費用。即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當月,暫不預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累計收入超過60000元的當月及以後年度的月份中代扣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表》對應納稅人備註欄中註明“上年度每月已申報且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按照累計預扣法扣繳居民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 1 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65438+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