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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壹、醫療事故鑒定的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程序如下:

1.委托:醫學鑒定所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受醫學會委托組織鑒定。

2.受理:醫學鑒定所收到委托書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專家鑒定組的組成:醫學鑒定所根據事故爭議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應為3人的奇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4.組織鑒定:醫學鑒定辦公室應在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生、患者和鑒定專家。參加鑒定的雙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經專家組討論,根據專家鑒定組半數以上成員的壹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並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5.重新鑒定: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第壹次鑒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