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148)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3)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準。(4)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