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擴展資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六十五條? 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個人帳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普通門診醫療費和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以下部分醫療費,先從其個人帳戶中支付。
個人當年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負擔20%,剩余部分屬國家公務員的,通過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解決,其他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執行(其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第六十六條? 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個人帳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退休退職人員普通門診醫療費和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以下部分醫療費,先從其個人帳戶中支付。
百度百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