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化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將信托財產恢復原狀;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