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類管理人不得兼營“投資咨詢”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管理人,需要對“投資咨詢”業務進行審慎調查和論證說明;並且,“投資咨詢”業務的實際經營範圍不得存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中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