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大韓民國連續居住5年以上。
3.大韓民國民法規定的成年。
4.品行良好者。
5、根據自己的財產、技能或依靠* * *有能力謀生的親戚。
6.對大韓民國的朝鮮語能力和風俗習慣有壹定了解,具備作為大韓民國國民的基本素養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有簽發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符合簽發條件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義簽發普通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