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免繳範圍:1、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2、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生產經營收入。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機關為財政部門,代征機關有: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國稅部門負責代為征收;繳納營業稅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旅遊、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文化體育、娛樂、飲食和其他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為征收;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負責按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並代為征收;對於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統壹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