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2.應繳保障金等於單位職工總數× 1.5-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60%。
3.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用人單位編制內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勞務派遣用工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應當計入實際用工。
4.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8)的殘疾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