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①章程的修改。
②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③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④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故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