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費單位,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費單位。
法律依據: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第壹條將對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至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當期繳納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