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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7條的規定,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3)基金運作方式;

(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6)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0)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3)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6)爭議解決方式;

(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