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B項資產運作管理權為基金管理人的權利;D項資產保管權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