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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

第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從以下渠道籌集:

(壹)個人繳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集體扶持;

(四)社會醫療救助基金;

(五)社會捐贈資金;

(六)其他收入;

(七)以上款項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十壹條 城鄉居民以家庭(戶口簿成員)為參保單位按年度申報參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年度),並按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每年9-11月為辦理下壹年度參保登記手續和繳費時間。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按年度壹次性收取。未能委托銀行代收的鎮由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征收辦法。

第十三條 財政補助參保人的資金除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外,市、縣(市、區)財政按不低於省政府要求的標準按比例分擔。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三無”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社會醫療救助基金負擔。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