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程序
(壹)申請。申請救助者必須本人(或直系親屬、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攜帶下列有關證件、證明和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若為社會孤老、城鄉低保戶的,應提供由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3、醫療單位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發票)原件;
4、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二)受理。
1、初審。社區居(村)委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對申請人證明材料進行核實,並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條2、復審。經初審合格的,由承辦機構進行復審。承辦機構根據申請人醫療費支付材料,核定其本年度個人自負醫藥費用總額、待救助金額、救助比例、救助額等,並填寫《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的相關項目,報送鎮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三)公示。經鎮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合格的申請人,其個人及救助情況須在各村(居)委公示攔內公示。
(四)支付。經公示10日後未接到群眾異議的申請人,承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按審批核準額向申請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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