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來源於五個方面。《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是指用於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範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3 條規定,本基金來源:(1)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20% 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 (2) 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10%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3)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10% 的比例壹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4) 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賬面余額的15% 壹次性提取;(5)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