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