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保險費的計算公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度職工人數乘以1.5%-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乘以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包括: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計算。
上壹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統計局相關文件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工資、津貼、補貼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為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其個人工資中直接代扣或代繳的個人繳納的住房、水、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
綜上,剩余保險費計算為應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
第三十四條
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五級傷殘工資18個月,本人六級傷殘工資1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