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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有什麽區別?

1.主要體現在定義、形式和功能的不同。

2.隱性政府債務是指政府直接舉借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非法提供擔保超過法定政府債務限額的債務,主要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代表政府舉借的、由政府提供擔保或者財政資金支持償還的債務;在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和購買服務過程中,政府有約定回購投資本金、承諾保底收益等。,並通過承擔政府未來的支付義務,對政府購買服務進行了改革。壹般來說,與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債務不同,政府在其之外的壹切非法舉債或擔保行為,都屬於增加政府隱性債務的行為。

3.顯性政府債務即政府債務,是指監管法律法規允許的相對規範的地方政府債務,(如地方債)以及以非債券形式存在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由財政支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公用事業單位。壹般政府債務是由壹般公共預算償還的債務。

4.兩個主要區別如下:

1)不同定義:政府債務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外國政府和銀行貸款形成的政府債務;隱性債務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個人不為養老保險投保,養老金由國家承諾。

2)形式不同:政府債務以債券或貸款的形式存在;隱性債務是國家對個人養老金的償還。

3)功能不同:政府債務分為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隱性債務主要包括“老人”的隱性債務和“中人”的隱性債務。

5.需要註意的是,在存量轉股中,地方政府會將部分隱性債務轉化為企業債務,以減輕政府的償債壓力,這將顯著增加投資回收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