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法性。這是國家立法和執法。保險待遇的受益人及其所在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制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障,社會保險旨在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而獲得人身保險,穩定社會秩序。
(3)互助。指按照社會風險原則進行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用要與社會統籌,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利用互助,統壹調劑資金、繳納保險費和提供服務,進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的生活。
(4)福利。社會不以盈利為目的,它用最小的成本解決了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範圍廣,壹般在全體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中實施。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條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