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務員辭職、辭退後重新就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在辭職、辭退前可以計算在原任職單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所以辭職就業後,企業可以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然後帶著公務員的工作檔案到當地社保中心的兩個確認處,確認原來的工齡為繳費年限。根據相關方案,參保人在同壹統籌範圍內的機構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但當參保人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也就是常說的“下海”,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之轉移,基金按改革後各年實際繳費工資,12%之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