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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基金余額的8%。規定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為了促使基金會實現發展公益事業的宗旨,確保對公益事業進行投入。

杜絕基金會出現偏離公益軌道,或是停滯不活動的情況。公募基金會向社會募捐,支出與收入配比有利於衡量捐贈收入的使用效率。經統計,全國性基金會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為50%,為達到促進基金會活的目的,把標準定為:每年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不接受募捐,壹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贈人定期提供的資金開展活動,因此,以基金額為標準確定公益支出比例。為達到促進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和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雙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為:上年基金余額的8%。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