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想罷免解聘物業公司無需提供證據,只需要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解聘,即可直接解聘物業公司。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擴展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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