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明模式”並無明確的定義,但可大致概括為兩方面:在醫療服務的供方壹側,大大強化了行政管制,同時明確了財政和醫保各自的支出責任。
具體表現為對院長和醫技人員實行年薪制,其中院長的薪資由財政全額負擔;同時,制定了5大類34項的考評指標,對院長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與院長年薪發放掛鉤。
其中,財政的支出責任只有對公立醫院的硬件投入(基本建設和大型設備購置等)和院長的薪資。三明對藥品流通環節也進行了嚴厲控制並嚴厲地控制醫生的處方權限。
在醫療服務的需求方壹側,三明市則實行三類醫保基金全市統籌,並實施了門診統籌和單病種付費等改革。
在2013年6月將城鎮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等三類醫保經機構整合成“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中心隸屬於市政府,暫由財政部門代管(主要考慮國家層面尚未整合管理職責)。全市統籌和財政部門管理醫保經辦是三明改革頗受關註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