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特定項目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654.38+萬元的,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 * *基金支付95%,個人支付5%。對城鄉醫保參保人員,政策範圍內器官移植後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及抗排異藥物治療費用,低於65438+萬元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