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 * *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建[1998]213號)規定,用於住宅建築公共*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
差異:
(1)調整首期繳存標準,樹立維修資金留作應急之用的理念。
(二)體現資金使用決策的原則性和靈活性。
(三)保證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利於業主決策。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