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的社會保險制度法例中(58/93M號法令),介定了供款人和受益人(受保障對象)的身份:
供款人指雇主實體以合同雇用勞工為其工作者,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供款人。
受益人指在澳門居住並為他人工作,包括以合同雇用從事具體個別工作、臨時工或季節工之勞工,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
1989年,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初,有關法令的序言指出此制度的對象是「所有澳門的工人」,到1993年這個修改的法令,在序言中提到「使臨時勞工亦獲得社會保障之給付。」
澳門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乃由勞、資雙方供款,加上政府由每年財政預算中撥出百分之壹而構成其主要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