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某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65,438+0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股票資產60%-95%,債券0-35%,短期金融工具5%-40%;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且基金申報的數量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基金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總數;
(6)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導致本基金的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4)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