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費用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辦理:壹次住院起付標準的費用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按最高壹級醫療機構標準計算,具體為:壹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其他醫療機構(含二級醫療機構)5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凡參加本市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同時參加大病保險。大病保險費由個人繳費、醫療保險費轉移支付和政府補助組成,用於建立大病保險基金。根據人群設置不同的起付標準,最高限額線為60萬元。起付標準以上的大病保險合規費用按超額累進制結算,報銷比例達到70%至95%,待遇向困難人員適當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