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各為1%。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3.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4.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5、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